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系列解读之三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10 阅读次数:4843次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修改。此次工会法修改最重要的成果是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工会法和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此举具有重大的政治、历史、理论、实践意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里程碑。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党的十九大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并写入党章,实现了党的指导思想与时俱进。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把党的指导思想转化为国家指导思想,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得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高度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
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工会法,反映了广大职工群众和工会干部的热切期盼和共同心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党章、宪法,成为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也是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此次工会法修改,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一道,确立为工会法和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成为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的强大思想武器,为推进新时代党的工运事业和工会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这样的修改,是中国工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根本举措,是中国工会坚持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确保工会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的政治要求,是中国工会积极适应新时代赋予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新任务新要求,开创新时代工会工作新局面的基本遵循和科学指针。
工会法修改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重要论述的制度结晶。习近平总书记在领导党的工运事业和工会工作的实践中,深刻阐明了工会工作的地位作用、时代主题、发展道路、目标任务、根本保证,科学回答了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一系列方向性、根本性、战略性重大问题,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对坚持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指出工会要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要求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整体素质,不断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要求工会改革和创新发展,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切实保持和增强工会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强调基层工会建设的重要性,要求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切实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各级工会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重要论述中,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推出了理论成果,通过修改工会法,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用于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工会工作,十分必要。
工会法修改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就业形态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的部署安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职工队伍在规模不断扩大、结构深刻变化、素质逐步提升、权益得到实现的同时,也出现了职工群众在收入分配、利益诉求、价值取向、思想观念等方面日益多元化、差异化的新特征。以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成为我国劳动力大军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他们的权益实现还存在一系列突出问题。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各级工会的重点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就业形态要顺势而为,要把法律短板及时补齐,在变化中不断完善。此次工会法的修改,是工会适应社会结构和人口流动、产业模式和组织方式、职工队伍和劳动关系的发展变化,在更广范围、更宽领域、更多群体中不断扩大工会组织、工会工作、工会服务的有效覆盖的有力之举,也是解决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建立健全适应新就业形态的法律法规和保障体系的主动作为,更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满足职工美好生活,体现工会价值担当的重要途径。
(作者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与人力资源学院院长、教授 闻效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