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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确保资金安全规范运行,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2015〕20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241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帮扶中心)用于帮扶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的资金。

第二章  帮扶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帮扶对象
  第三条   帮扶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中央财政拨付的用于我省各级工会帮扶救助困难职工的专项资金。
  (二) 省及各级地方财政拨付给工会使用的配套帮扶资金。
  (三)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
  (四)向社会各界募集或接受捐赠的帮扶资金。
  (五)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四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中央、省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帮扶资金,适用于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帮扶项目。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帮扶资金、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使用范围外,可以按照地方财政、工会的有关制度和政策规定以及捐款单位(个人)的意愿,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若无其他规定和要求的视同中央、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
  第五条  帮扶资金使用对象是已纳入工会帮扶救助档案的困难职工家庭,主要包括: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家庭。
  (二)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三)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困难农民工应符合(一)至(三)款所规定条件且加入工会组织(原则上为已建工会单位的农民工)。
  第六条  应严格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制度暂行办法》(总工办发〔2006〕36号)、《安徽省总工会建立完善困难职工档案制度实施办法》(皖工发〔2006〕81号)和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规定和要求,准确核查帮扶对象家庭状况,科学规范建立健全困难职工纸质和电子档案,并实行动态化管理,保证困难职工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困难职工档案按照户籍制管理,做到一户一档。
  (二)困难职工档案构成为:职工申请、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困难职工家庭申报表》、家庭收入情况及致困原因证明材料等(其中,困难农民工需提供劳务关系证明材料)。
  (三)困难职工建档按照“谁申报、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基层工会应建立入户核查、公开公示、逐级审批、动态管理等制度,准确填报困难职工档案信息,编制困难职工花名册。困难职工档案经属地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审批后及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按工会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备案。各级工会帮扶中心对所属基层工会上报的困难职工档案按比例进行抽查。
  (四)对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变化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基层工会应分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复核,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办理困难职工新增、注销、脱困等手续,其中对已调离、脱贫、死亡或无法联系的困难职工档案应及时合并、转移、注销。

第三章  帮扶资金使用和发放要求
  第七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和发放,必须坚持“依档帮扶,因困施助,实名制发放”的原则,做到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
  第八条  帮扶资金使用和发放的标准:
   (一)用于生活救助的资金,每户每年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
  (二)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不得超过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
  (三)用于助学救助的资金,每生每年不得超过十个月基本生活费用总和。
  (四)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资金,执行当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同类工种标准。
  (五)用于法律援助的资金,执行当地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
  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  中央、省财政拨付的帮扶资金应使用非现金支付形式,用于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的,应当通过个人银行卡(存折)发放,帮扶中心应及时将帮扶项目、金额、次数和具体时间以一定的方式通知困难职工家庭,并将银行转账单作为会计档案存档。用于其它帮扶项目的,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四章   帮扶资金管理与核算
  第十条  帮扶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应当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建立总账、明细账和其他辅助台账。帮扶资金收支要按年度、项目、资金类别、来源等明细分类核算。保障部门或帮扶中心等经办部门报账时,应注明资金开支项目及列支渠道。
  第十一条  帮扶资金纳入县以上工会财务预算、决算统一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预算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一)市(县)工会保障部门(帮扶中心)根据中央、省、地方财政拨付帮扶资金和工会经费投入情况,编制帮扶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帮扶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由同级工会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决定后上报。每年按照省总工会下发的年度预算、决算编报通知要求,编制帮扶资金收支预算、决算。编报帮扶资金预决算前应当主动与财务部门进行沟通,核对相关信息和数据,报表应当与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才能上报。
  (二)市(县)工会财务部门应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编制帮扶资金财务收支预算、决算,上报上一级工会财务部门,做到内容完整、项目齐全、数字准确、程序规范、报送及时。
  第十二条  分配给县(区)工会帮扶中心的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仍实行市级工会报账制。有条件的市可向省总工会申请逐步取消县级工会帮扶资金报帐制,帮扶资金纳入县级工会财务管理;各市要加大对所属县(区)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管理、检查指导力度。
  第十三条  各地工会要优化审核审批流程,规范申请、受理、核查、公示、审批、建档、资金发放、档案动态管理等环节,对帮扶资金发放实行程序化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手续齐全,账账、账款、账物相符。
  第十四条  帮扶资金(含存储利息)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央财、省财帮扶资金根据预算必须当年使用完毕,不得结转下年。地方财政配套的帮扶资金,可根据当地财政批复意见执行。帮扶中心办公及建设经费、工作人员费用及活动经费等,按照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241号)规定,在工会经费或同级财政配套资金明确的标准数额中支出。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要建立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考核制度,从制度建设、资金筹集、资金拨付、资金使用、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工作成效等方面制定绩效考核标准,促进帮扶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五章  帮扶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保障、财务和经审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承担帮扶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职责。
  (一)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困难职工建档和帮扶标准,对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指导督查,编制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帮扶中心负责建立和管理困难职工档案,开展具体帮扶活动。
  (二)财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的接收、拨付和发放等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指导和检查。
  (三)经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帮扶资金监管实行分级负责制。每年省总保障部与财务部、经审办联合对下检查监督,对各市帮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审。各市总工会对所属县(区)工会使用帮扶资金负有监管责任。各市、县工会要建立健全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及监督审计制度,经费审查部门要把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纳入审计范围,每年对本级和下级工会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审计一次。帮扶资金的使用管理应接受国家和地方财政、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同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省总工会将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资金、追回违规所得资金,并对违纪违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市、县(区)工会送温暖资金和帮扶资金应分别核算,送温暖资金管理使用仍按《中华全国总工会送温暖工程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总工发〔2006〕54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地工会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总工会2009年10月28日下发的《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皖工发〔2009〕47号)同时废止。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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